镇安监发〔2018〕22号
各辖市、区安监局,镇江新区安环局、镇江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8〕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相关要求通知各相关企业落实到位。
附件:《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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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9日
附件
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
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安监〔2018〕32号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安监规〔2018〕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试生产(使用)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环节安全监督管理,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 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应选择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技术服务单位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建设施工,认真制定和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检查确认试生产(使用)条件,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与安全评价和设计单位确定安全条件评价、设计范围,不得拆分。应向安全条件评价单位、设计单位详实提供建设项目选址、周边环境、工艺技术来源、工艺技术流程和说明、主要装置(设备)和设施、配套和辅助工程(设施)等资料,组织技术力量全过程参与安全条件评价、安全设施设计、HAZOP分析,审核安全条件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涉及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要求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供给安全条件评价和设计单位。
建设项目主要工艺技术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对工艺技术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作为安全条件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的依据,并作为安全条件审查申请的附件资料。
建设单位应加强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等变更的,在变更前应开展风险评估、制定变更方案、履行变更手续。
建设单位应依据《实施细则》,向审查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单位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要求,精准编制安全条件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真实反映建设项目存在的安全风险,提出针对性的安全对策与建议,并对评价报告的结论、安全对策与建议负责。
安全评价单位应切实加强安全评价质量体系管控,对建设项目选址、周边环境、与已建装置设施的位置关系、依托的配套和辅助工程(设施)的安全条件等进行现场核查,做到不漏评,不少评。
安全评价单位应选择符合规定的方法,计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第13号)和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安全评价单位应对建设项目拟采用的生产工艺、装置、设备设施、自动化控制的安全可靠性进行评价,对工艺技术来源不明、工艺技术条件不清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后方可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必须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结论,不得带有任何前置性条件。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应对照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全面核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与设计的符合性、建设项目现场实际与专业施工图的一致性、自动控制系统与设计方案的一致性。应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制定和执行情况,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及运行情况,应急预案制定以及应急物资(器材)配备等应急管理情况,试生产(使用)过程中的隐患和问题整改情况等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应在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中专题说明。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设计单位应依据标准规范和政策文件要求开展安全设施设计,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终身负责。
同一建设项目应采用同一设计标准规范。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执行《关于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安监〔2014〕221号)规定。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其防火间距应至少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设计单位应认真落实安全条件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与建议、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与措施、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结论与建议,并列表逐一说明采纳应用情况及未采纳的理由。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联合建设单位开展HAZOP分析,分析结果必须应用于安全设施设计,并逐一列表说明。
四、建设项目自动化控制系统设置
新建化工装置必须从原料处理、反应工序、精馏精制、成品储存等生产环节全流程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减少生产作业场所操作人员。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应具备紧急停车功能,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中型新建项目应按照《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GB/T21109)和《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50770)等相关标准设置安全仪表系统。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应满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必须具备紧急停车(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必须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新建化工企业的中央控制室应独立设置,车间(装置)控制室原则上应独立设置。生产厂房(装置区内)不得设置外操室、休息室。
安全条件评价单位应对建设项目自动化控制提出明确的安全对策与建议,设计单位应按照安全条件评价报告提出的对策与建议、标准规范和政策文件要求设计自动化控制系统,竣工验收评价单位应对自动化控制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严格审查把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五、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部门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查权限和要求履行审查职责,从严把关。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部门应在专家库中选择与建设项目专业相关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并提前5日将审查材料报专家审查,专家应依法依规严格审查,认真准确填写审查要点(附件1,附件2)。组织安全条件审查时,应邀请设计单位参加。设区市组织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省安监局派员参加。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监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严肃查处。
六、建设项目试生产
建设单位应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在试生产(使用)前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编制试生产(使用)条件检查表,组织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逐项检查确认,形成审查意见。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组织审查后,应将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条件检查表、审查意见上报审查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安监部门负责,下同),审查部门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
建设单位应在试生产(使用)前完成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危险工艺岗位操作人员首次取证的,应现场实习满2个月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七、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要求,选择符合规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选择符合要求的专家进行竣工验收,认真整改安全评价和专家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应经安全评价单位或专家盖章(签字)确认。建设单位应在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前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审查部门。
审查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的书面告知后,应派工作人员对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重点监督核查验收活动过程、专家组成、结论意见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督促改正存在的问题。
附件:1.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安全条件审查专家组意见
2.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意见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25日
附件1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
安全条件审查专家组意见
建设单位 |
|
项目名称 |
|
项目类型 |
新建口 改建口 扩建口 |
审查内容 |
安全评价报告 |
审查地点 |
|
审查时间 |
年 月 日 |
专家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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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职称 |
|
联系电话 |
|
专家组成员 |
|
序号 |
内容 |
审查要点 |
类别 |
审查意见 |
一、基本要求 |
1 |
安全评价
单位资质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符合资质等级、核定业务范围、有效期以及国家、省安监局规定的要求。 |
A |
|
评价人员符合资质、有效期要求;评价组成员不少于6人,其中化工类高级工程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少于2人;评价组成员专业如不能满足项目安全评价要求时,需聘请2名以上化工类技术专家。 |
A |
|
评价人员情况介绍中,提供评价人员的姓名、在项目组职务、职称、专业特长、资格证书编号以及本人签名原件(1份,其他可为复印件),且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相关要求。 |
A |
|
评价报告有报告编制人、审核人签名原件(1份,其余可为复印件)。 |
A |
|
2 |
安全评价
报告格式 |
符合《安全评价通则》、《安全预评价导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相关要求(不同处以《细则》为准)。报告封面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封二、总体结论、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页加盖评价机构公章,并用公章对报告进行封页。 |
A |
|
二、项目概况 |
3 |
前言 |
简述企业概况,概括项目来由、性质、内容,明确哪些产品(中间产品)须凭安全生产/使用/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 |
B |
|
|
|
准确界定项目评价对象、范围、依据及工作经过。安全评价范围明确,与项目立项批文或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内容一致。 |
A |
|
4 |
建设项目
情况 |
说明项目的地理位置、用地面积和生产(储存)规模。属于现有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的,还应表述现有企业的基本情况,并列表说明项目建设前后,平面布局、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等变化的对比情况。依托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应明确说明。 |
B |
|
5 |
产业政策
与布局 |
项目符合国家和省以及当地政府产业政策和布局的要求。报告中阐述并附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批文或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文件。 |
A |
|
对是否涉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是否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表述清楚。 |
A |
|
化工生产企业的项目应当位于省级化工园区或省辖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化工集中区。 |
A |
|
6 |
项目周边
情况 |
项目周边的居住区、单位、道路、江河、重要设施等应表述清楚;建设项目与已有生产、储存装置间的关系应表述清楚。 |
A |
|
7 |
项目三图 |
报告中附项目地理位置图、区域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区域位置图中项目周边环境清楚并标注间距;总平面布置图由相应资质单位设计,标明建、构筑物及设施的间距(或坐标),说明设计规范依据,附建(构)筑物一览表(名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耐火等级、火灾危险类别、备注等)。所附图纸需有图签。 |
B |
|
8 |
原料和
产品 |
产品表述其用途,列表说明产品(包括副产品)、中间产品和使用的原辅材料名称、年产量(使用量)、单耗量、最大储存量、储存地点、储存方式、运输方式等内容。 |
B |
|
提供产品(副产品)和原辅材料表,名称符合《化学品命名通则》,混合物和使用商品名的物料清楚标明其主要成分和理化特性,有保密要求的物料须注明是否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及其理化特性。 |
B |
|
9 |
工艺设备 |
准确表述每个产品详细的工艺流程说明和工艺流程方框图及工艺操作参数、物料平衡图(主要反应和主要副反应不清;反应物、主要生成物有遗漏;遗漏重要反应条件;工艺不清;物料严重失衡均为不符合)。 |
B |
|
|
工艺设备 |
明确表述产品生产工艺是否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 |
B |
|
清楚表述主要生产工艺采用的控制方式。 |
B |
|
有条件的,对国内外同类项目工艺水平进行对比。 |
B |
|
主要设备一览表齐全、正确,注明关键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操作工况、使用介质、材质等参数;特种设备在备注中明确或单独列表注明(遗漏重要设备、主要设备清单谬误均为不符合)。 |
B |
|
10 |
公用辅助
工程设施 |
与项目配套的公用和辅助工程设施表述清楚其能力(负荷)、介质或物料来源。改扩建项目应辨识其相容性。 |
B |
|
三、危险辨识与分析 |
11 |
爆炸性分析 |
对建设项目是否属于爆炸危险性建设项目进行分析,有明确的结论。 |
A |
|
对作业场所是否涉及爆炸性粉尘进行分析,有明确的结论。 |
B |
|
12 |
危险有害
因素分析 |
项目内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表述正确,辨识全面、正确,做到五不遗漏(重要危险物质、重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重要危险工艺分析、选址与总平面布置、公用工程);列表说明项目中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类别及分布情况。 |
B |
|
危险化学品不得有遗漏。载明化学品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危险性类别及信息来源。化学品辨识包括《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高毒物品等。 |
B |
|
依据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工工艺、高危储存设施进行辨识。 |
B |
|
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总局令第40号),对项目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分级,定性定量计算、分级结果正确。列明重大危险源单元内主要装置、设施及生产(储存)规模,明确提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方案。 |
B |
|
13 |
评价单元 |
评价单元划分正确。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安全评价的需要进行划分并说明划分理由。 |
B |
|
14 |
评价方法 |
评价方法选择正确、合理;说明每个单元采用的评价方法的理由。 |
B |
|
对危险化工工艺、关键重点部位尽量采用定量分析评价方法,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当采用定量分析评价,均有相应的结论。 |
B |
|
15 |
固有危险与
风险程度 |
固有危险程度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要求进行计算和分析评价,计算、分析评价有严重缺陷的为不合格 |
B |
|
风险程度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要求进行计算和分析评价, 计算、分析评价有严重缺陷的为不合格。对重点危害物质泄漏扩散速率、时间以及火灾、爆炸、中毒事故的伤害范围,进行计算。 |
B |
|
四、安全条件分析 |
16 |
产业政策
区域规划 |
产业政策与布局规划的符合性有明确的分析评价结论。 |
A |
|
17 |
项目选址 |
项目选址与国家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有明确的分析评价结论。 |
A |
|
18 |
周边情况 |
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居民分布情况与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之间相互影响的分析表述清楚,有明确的分析评价结论。 |
A |
|
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等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是否满足苏安监〔2014〕221号文要求,有明确的分析、评价结论。 |
A |
|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条例》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有明确的分析评价结论。 |
A |
|
19 |
自然条件 |
自然条件对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分析表述全面正确,有明确的分析评价结论。 |
A |
|
20 |
平面布置 |
项目总平面布置情况全面、详细,设计依据明确,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其防火间距符合安监总管三〔2013〕76号文要求。功能分区合理,主要装置、设施、建(构)筑物与上下游生产装置的关系明确,安全间距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有明确的分析过程和结论。不符合标准的在后述对策措施中提出相关要求。 |
A |
|
21 |
工艺技术 |
涉及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的,是否按安监总管三〔2017〕1号要求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
A |
|
工艺技术的安全可靠性:
(1)有工艺包技术转让的为可靠;
(2)有国内工业化生产的企业转让技术合同的为可靠;
(3)迁建、扩建采用原有相同工艺技术的为可靠;
(4)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按规定通过安全可靠性论证的为可靠。 |
A |
|
|
工艺技术 |
无上述内容的为不合格(无化学反应过程的简单生产工艺或储存设施除外)。工艺技术安全可靠性分析有明确结论项目选择的主要装置、设备或者设施与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储存过程的匹配性,有明确的分析评价结论。不匹配的,表述清楚并在后述安全对策措施中提出要求。 |
B |
|
项目为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储存过程配套的辅助工程能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有明确的分析评价结论。不能满足的,表述清楚并在后述安全对策措施中提出要求。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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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依托条件 |
项目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改造方案能否满足生产运行和安全要求,有明确的分析评价结论。 |
A |
|
五、安全对策措施和结论 |
23 |
对策措施
与建议 |
具有爆炸性的建设项目,对策措施满足安监总管三〔2013〕76号文要求。
涉及可燃性粉尘和其他粉尘作业场所的,对策措施满足粉尘防爆的规范要求。 |
A |
|
与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结论基本一致,并至少从七个方面的出对策措施与建议:
(1)建设项目的选址;
(2)拟选择的主要技术、工艺(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
(3)拟为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储存过程配套和辅助工程;
(4)建设项目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布局;
(5)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器材、设备;
(6)从业人员的条件和要求;
(7)对剧毒化学品和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应提出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和对策措施。 |
A |
|
对策措施全面正确,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对项目必须配备的安全设施提出明确要求(未对工艺控制提出明确要求、未根据危险分析结果提出对策措施、对策措施与项目严重不符的均为不符合)。 |
B |
|
对总平面布置不符合规范标准的,选择的主要装置、设备或者设施与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储存过程不匹配的,配套的辅助工程能不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的,均在安全对策措施中提出明确要求。 |
B |
|
对策措施
与建议 |
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大型连续化生产装置、高危储存设施,对重要工艺参数控制提出自控、安全联锁、紧急切断、紧急停车等方面的安全措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要求提出监控措施;剧毒化学品按照苏公通[2009]67号文要求专节提出对策措施。 |
B |
|
24 |
评价结论 |
简述各评价单元评价结果;明确项目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含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明确哪些产品(含中间产品)须凭安全生产/使用/经营许可证生产。对项目选址、安全距离、总平面布置、危险工艺与高危储存设施、火灾危险等级、重大危险源等方面,有明确的结论;对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防火间距是否满足规定要求;涉及爆炸性粉尘的作业场所,粉尘防爆措施是否确保安全生产,有明确的结论;对项目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其风险程度是否可以接受作出明确的总体评价结论。 |
A |
|
25 |
交换意见 |
报告中附评价机构与建设单位的交换意见表,双方签章。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予以充分说明。 |
A |
|
六、附件 |
26 |
附件 |
安全评价报告附件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相关要求。 |
B |
|
附件包括以下内容:
(1)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或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文件;
(2)地理位置图、区域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
(3)选定的安全评价方法简介;
(4)定性、定量分析危险、有害程度的过程;
(5)安全评价依据的国家现行全面、正确、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收集的文件资料目录。
(6)工艺来源的证明材料。 |
B |
|
综合意见 |
口通过 口不予通过 |
说明:
1.类别栏标注“A”的属否决项,标注“B”的属非否决项。如有一项A项或五项B项不符合,则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审查不予通过;
2.对各项内容的审查意见填写在审查意见栏中,按“Ⅰ-符合”、“Ⅱ-不符合”二个等级,分别填写“Ⅰ、Ⅱ。对Ⅱ等级,请简要说明理由;
3.请各位专家针对审查情况,提出个人综合审查意见,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修改建议,填写在附表(专家个人综合审查意见)中。在审查中发现有上表中未列举的其他问题,也请在专家个人综合审查意见中表述。 |
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意见
建设单位 |
|
项目名称 |
|
项目类型 |
新建口 改建口 扩建口 |
审查内容 |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审查地点 |
|
审查时间 |
年 月 日 |
专家组长 |
|
职务/职称 |
|
联系电话 |
|
专家组成员 |
|
序号 |
内 容 |
审 查 要 点 |
类 别 |
审查意见 |
一、格式要求 |
1 |
设计专篇格式 |
设计专篇格式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专篇格式”的要求。
设计专篇封面一加盖建设项目单位公章;封面二加盖设计单位公章;用设计单位的公章对设计专篇封页。 |
A |
|
2 |
设计单位资质 |
设计单位资质在法定范围和有效期内,符合该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要求的设计单位资质条件。 |
A |
|
设计人员的专业范围包括安全设施设计的全部专业,包括总图、工艺(储运)、设备、电气、自控、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消防)、技术经济等。设计单位提供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人员的学历、职称及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注:复印件均应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
A |
|
设计专篇的签署表中,应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设计人员、校核人员、审核人员的本人签名,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
A |
|
二、设计依据 |
3 |
法律、法规及标准 |
说明编制专篇依据的主要文件名称及编号,内容如下: |
A |
|
1)建设项目的批复(核准、备案)文件; |
2)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3)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 |
4)设计合同; |
5)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
6)项目其他相关文件。 |
三、建设项目概况 |
4 |
项目简介 |
说明项目来由、性质、内容、建设单位情况、生产规模、产品方案、建设性质、地理位置、工程占地面积、设计范围(须与安全条件审查一致)、分工(如有多家设计单位共同设计的,应明确总设计单位); |
B |
|
5 |
工艺技术 |
项目的主要技术、工艺(方式)表述详细、准确。说明项目涉及的危险工艺情况和采取的控制措施,项目和国内外同类项目水平对比情况。对是否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作出说明。 |
A |
|
涉及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的,提交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
A |
|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按规定提交安全可靠性论证文件。 |
A |
|
6 |
主要原辅材料和产品品种 |
列表说明项目涉及的产品(中间产品)和使用的原辅材料名称、年产量(使用量)、最大储存量、储存方式、储存地点、运输方式等,并与物料平衡图或表等相一致。 |
B |
|
提供产品一览表和原辅材料表。产品(中间产品)和原辅材料表述清楚无遗漏,名称符合《化学品命名通则》。一览表包括名称、危险货物编号、年生产(使用)量、最大储存量、储存地点、运输方式等内容。混合物和使用商品名的产品要说明主要成分。 |
B |
|
改扩建项目或新建项目依托或利用原有储存条件的项目,应列表说明清楚原储存设施,原有储存物料的品种及储存量、储存地点、新增储存物料的品种及储存量、储存地点、总储存物料的品种及储存量。 |
B |
|
7 |
工艺流程和主要设施 |
提供完整、正确的带控制点工艺流程图、设备布置图,流程图上有完整的检测、控制、连锁、安全泄放等设施。工艺流程应以设备位号详细叙述,并与流程图、设备布置图、设备一览表等名称一致。生产原理或反应机理(历程)及化学反应方程式完整、正确。 |
A |
|
提供完整、正确的物料平衡图或表。 |
B |
|
判断各工艺单元采用的工艺、储存设施是否成熟、可靠。 |
B |
|
主要装置(设备)和设施布局说明及其上下游生产装置关系的说明等内容完整、正确。列表说明总平面布置内各建(构)筑物、装置、设施等之间的设计距离及其与法规、标准的符合性。 |
B |
|
8 |
配套设施和辅助工程 |
项目配套设施和辅助工程名称、能力(或者负荷)、介质(或者物料)来源等内容完整、正确。提供完整的消防设施、安全防护设施等内容。不在设计范围内需依托企业原有装置、设施的内容,说明与项目的相容性和安全符合性。 |
B |
|
9 |
主要装置和设施 |
完整、正确地列表说明设备名称(含位号)、规格型号、操作参数、工作参数、材质、介质、数量。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一览表全面、清晰,与流程图、设备布置图等一致,注明安全设施所在位置。 |
A |
|
10 |
项目的依托和承载 |
扩建项目以及新建项目依托或利用原有生产装置、储存条件的,清楚表述与原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储存条件的关系。 |
A |
|
项目外部依托条件或设施,包括水源、电源、蒸汽、仪表风以及消防站、气防站、医院等应急设施; |
A |
|
11 |
自然条件周边情况 |
说明项目所在地的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自然情况。 |
B |
|
说明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可能出现的最严重事故波及的范围,以及在此范围内的单位、居住区24小时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的情况。 |
B |
|
12 |
安全防护距离 |
项目所在地的周边情况,说明项目距下列重要设施的距离:
a)居住区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b)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c)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地铁站出入口;
d)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
A |
|
四、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
13 |
物料危险性分析 |
按《危险化学品数据表》要求列表说明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特性。不得遗漏。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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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涉及危险化学品数量、浓度(含量)和所在的单元及其状态(温度、压力、相态等)。计算方法应当适用,结果正确。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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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建设项目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情况。不得错漏。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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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
分析并说明建设项目工艺过程可能导致爆炸、火灾、中毒、腐蚀、灼烫、窒息等事故的危险源。 |
B |
|
指出建设项目可能造成作业人员伤亡的其他危险和有害因素,如粉尘、窒息、腐蚀、噪声、高温、低温、振动、坠落、机械伤害、放射性辐射等。 |
B |
|
说明危险源及危险和有害因素存在的主要作业场所。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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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火灾和爆炸区域划分 |
说明装置或单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爆炸危险区域划分。以图说明。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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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重大危险源分析 |
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辨识重大危险源,并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划分重大危险源等级。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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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高危工艺分析 |
说明建设项目工艺是否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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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长输管道分析 |
说明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路由及穿跨越过程存在的危险源及危险和有害因素。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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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安评结果分 析 |
根据建设项目前期开展的安全评价报告,说明主要分析结果。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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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评价报告中的爆炸危险性分析是否正确,结论是否可信。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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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评价报告中的涉及爆炸性粉尘分析是否正确,结论是否可信。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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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项目涉及具有爆炸性、可燃性的化学品的作业场所出现最大爆炸、火灾事故后产生的污水数量和最严重爆炸、火灾事故后产生的污水数量。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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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HAZOP分析 |
根据设计过程开展的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研究或其他安全风险分析,说明主要分析结果,及对安全设施设计的指导。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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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相互影响分析 |
涉及多套装置的建设项目或者同一企业毗邻在役装置的建设项目,应分析其相互间的影响及可能产生的危险,并说明主要分析结果。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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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全设施设计 |
22 |
工艺系统 |
工艺过程采取的防泄漏、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腐蚀等主要措施;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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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表说明项目的关键控制点和关键控制要素,以及相应安全控制措施; |
B |
|
正常工况与非正常工况下危险物料的安全控制措施,如联锁保护、安全泄压、紧急切断、事故排放、反应失控等措施,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应说明采取的控制系统与相关规定的符合性; |
B |
|
23 |
总平面
布置 |
建设项目与厂/界外设施的主要间距、标准规范符合性、苏安监〔2014〕221号文的执行情况及采取的防护措施; |
B |
|
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设计满足安监总管三〔2013〕76号文要求。 |
A |
|
全厂及装置(设施)平面及竖向布置的主要安全考虑,包括功能分区、风速、风向、间距、高程、危险化学品运输等; |
B |
|
平面布置主要防火间距及标准规范符合情况; |
B |
|
厂区消防道路、安全疏散通道及出口的设置情况; |
B |
|
总平面布置图与安全条件审查时的总平面布置图有改动的,要说明变化情况和改动理由。 |
A |
|
24 |
设备及
管道 |
压力容器、设备及管道设计与国家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包括进口压力容器满足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
B |
|
主要设备、管道材料的选择和防护措施; |
B |
|
说明项目的其它特种设备设计与国家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 |
B |
|
25 |
电气 |
供电电源、电气负荷分类、应急或备用电源的设置; |
B |
|
按照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等级和火灾危险场所选择电气设备的防爆及防护等级; |
B |
|
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 |
B |
|
26
|
自控仪表及火灾报警 |
说明应急或备用电源、气源的设置; |
B |
|
自动控制系统的设置和安全功能,包括紧急停车系统、安全仪表系统等;分别以专门段落说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点监管危险工艺自动控制设计情况。 |
A |
|
可燃及有毒气体检测和报警设施的设置。说明项目的爆炸危险性和腐蚀性场所仪表选型、安装措施以及可燃性气体、毒性气体报警器选型、数量、安装位置、防爆等级; |
B |
|
控制室的组成及控制中心作用,包括生产控制、消防控制、应急控制等; |
B |
|
火灾报警系统、工业电视监控系统及应急广播系统等; |
B |
|
说明项目消防设计所采用的标准、规范。阐述厂区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等设施。 |
B |
|
27 |
建构筑物 |
说明防火、防爆、抗爆、防腐、耐火保护等设施;编制“建(构)筑物一览表”,包括结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等,详细说明抗震设防、通风、泄压面积、疏散通道与安全出口等; |
B |
|
28 |
其他防范措施 |
防洪、防台风、防地质灾害、抗震等防范自然灾害的措施;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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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噪声、防灼烫、防护栏、安全标志、风向标的设置等; |
B |
|
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 |
B |
|
采取的其他安全防范设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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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事故应急措施及安全管理机构 |
针对建设项目特点、建设性质及周边依托情况,说明设计中采用的主要事故应急设施,包括消防站、气防站、医疗急救设施等; |
B |
|
说明发生事故时,可能排放的最大污水量及防止排出厂/界外的事故应急措施; |
B |
|
对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的建议。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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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
HAZOP分析报告提出的对策措施的采纳情况 |
A |
|
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与措施的采纳情况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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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可靠性论证结论与建议采纳情况 |
A |
|
安全条件评价报告提出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安全对策与建议的采纳情况 |
A |
|
说明工程设计未采纳意见建议的理由 |
A |
|
六、结论与建议 |
31 |
结论 |
工程设计阶段的安全条件与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阶段相关内容的符合性以及处理结果; |
A |
|
建设项目选用的工艺技术安全可靠性; |
A |
|
设计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情况; |
A |
|
安全设施设计的预期效果及结论。 |
A |
|
32 |
建议 |
根据国内或国外同类装置(设施)的建设和生产运行经验,提出在试生产和操作运行中需重点关注的安全问题及建议。建议要明确,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
B |
|
七、专篇附件 |
33 |
附件 |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
B |
|
建设项目区域位置图:详细标注与周边环境的实际距离,注明项目四周相邻单位名称、性质,注明项目甲、乙类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与相邻四边单位建筑物、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间距。注明交通线路名称,注明周边是否有高压架线通过。 |
B |
|
总平面布置图:
(1)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标明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变配电房、空压机房(站)、空分站、制冷间、消防泵房(消防水池)、循环水池、中央控制室、化验室、办公楼等部位,及相互间防火间距;
⑶有风向玫瑰图标、图例、技术经济指标、建筑物一览表、储罐一览表、设计说明等有关内容,且标题栏中有关人员签名等内容完整;
⑷有相应资质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
(5)同时提供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签署意见)的总平面布置图。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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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设备平面布置图:以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为单元的平面布置图。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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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流程简图:提供带控制点的工艺流程图。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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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以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为单元按不同的平面进行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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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报警系统图。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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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平面布置图: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为单元的平面布置图。 |
B |
|
主要安全设施一览表,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检测器、个体防护装备等。 |
B |
|
综合意见 |
口通过 口不予通过 |
注:说明:
1.类别栏标注“A”的属否决项,标注“B”的属非否决项。如有一项A项或五项B项不符合,则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不予通过;
2.对各项内容的审查意见填写在审查意见栏中,按“Ⅰ-符合”、“Ⅱ-不符合”二个等级,分别填写“Ⅰ、Ⅱ”。对Ⅱ等级,请简要说明理由;
3.请各位专家针对审查情况,提出个人综合审查意见,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修改建议,填写在附表(专家个人综合审查意见)中。在审查中发现有上表中未列举的其他问题,也请在专家个人综合审查意见中表述。 |
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镇安监发〔2018〕22号
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各辖市、区安监局,镇江新区安环局、镇江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8〕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相关要求通知各相关企业落实到位。
附件:《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8〕32号)
www.78365.com
2018年3月9日
附件
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
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安监〔2018〕32号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安监规〔2018〕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试生产(使用)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环节安全监督管理,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 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应选择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技术服务单位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建设施工,认真制定和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检查确认试生产(使用)条件,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与安全评价和设计单位确定安全条件评价、设计范围,不得拆分。应向安全条件评价单位、设计单位详实提供建设项目选址、周边环境、工艺技术来源、工艺技术流程和说明、主要装置(设备)和设施、配套和辅助工程(设施)等资料,组织技术力量全过程参与安全条件评价、安全设施设计、HAZOP分析,审核安全条件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涉及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要求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供给安全条件评价和设计单位。
建设项目主要工艺技术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对工艺技术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作为安全条件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的依据,并作为安全条件审查申请的附件资料。
建设单位应加强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等变更的,在变更前应开展风险评估、制定变更方案、履行变更手续。
建设单位应依据《实施细则》,向审查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单位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要求,精准编制安全条件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真实反映建设项目存在的安全风险,提出针对性的安全对策与建议,并对评价报告的结论、安全对策与建议负责。
安全评价单位应切实加强安全评价质量体系管控,对建设项目选址、周边环境、与已建装置设施的位置关系、依托的配套和辅助工程(设施)的安全条件等进行现场核查,做到不漏评,不少评。
安全评价单位应选择符合规定的方法,计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第13号)和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安全评价单位应对建设项目拟采用的生产工艺、装置、设备设施、自动化控制的安全可靠性进行评价,对工艺技术来源不明、工艺技术条件不清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后方可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必须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结论,不得带有任何前置性条件。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应对照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全面核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与设计的符合性、建设项目现场实际与专业施工图的一致性、自动控制系统与设计方案的一致性。应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制定和执行情况,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及运行情况,应急预案制定以及应急物资(器材)配备等应急管理情况,试生产(使用)过程中的隐患和问题整改情况等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应在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中专题说明。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设计单位应依据标准规范和政策文件要求开展安全设施设计,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终身负责。
同一建设项目应采用同一设计标准规范。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执行《关于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安监〔2014〕221号)规定。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其防火间距应至少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设计单位应认真落实安全条件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与建议、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与措施、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结论与建议,并列表逐一说明采纳应用情况及未采纳的理由。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联合建设单位开展HAZOP分析,分析结果必须应用于安全设施设计,并逐一列表说明。
四、建设项目自动化控制系统设置
新建化工装置必须从原料处理、反应工序、精馏精制、成品储存等生产环节全流程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减少生产作业场所操作人员。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应具备紧急停车功能,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中型新建项目应按照《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GB/T21109)和《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50770)等相关标准设置安全仪表系统。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应满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必须具备紧急停车(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必须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新建化工企业的中央控制室应独立设置,车间(装置)控制室原则上应独立设置。生产厂房(装置区内)不得设置外操室、休息室。
安全条件评价单位应对建设项目自动化控制提出明确的安全对策与建议,设计单位应按照安全条件评价报告提出的对策与建议、标准规范和政策文件要求设计自动化控制系统,竣工验收评价单位应对自动化控制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严格审查把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五、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部门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查权限和要求履行审查职责,从严把关。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部门应在专家库中选择与建设项目专业相关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并提前5日将审查材料报专家审查,专家应依法依规严格审查,认真准确填写审查要点(附件1,附件2)。组织安全条件审查时,应邀请设计单位参加。设区市组织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省安监局派员参加。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监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严肃查处。
六、建设项目试生产
建设单位应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在试生产(使用)前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编制试生产(使用)条件检查表,组织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逐项检查确认,形成审查意见。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组织审查后,应将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条件检查表、审查意见上报审查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安监部门负责,下同),审查部门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
建设单位应在试生产(使用)前完成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危险工艺岗位操作人员首次取证的,应现场实习满2个月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七、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要求,选择符合规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选择符合要求的专家进行竣工验收,认真整改安全评价和专家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应经安全评价单位或专家盖章(签字)确认。建设单位应在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前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审查部门。
审查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的书面告知后,应派工作人员对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重点监督核查验收活动过程、专家组成、结论意见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督促改正存在的问题。
附件:1.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安全条件审查专家组意见
2.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意见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