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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评比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2-02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镇安办发【20186号

各辖市、区安委办,镇江新区、高新区安委办,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2017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市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底线思维,大力强化责任落实、源头防控、监管执法、基层基础,深入组织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大检查,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实现了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连续16年“双下降”,确保了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为鼓励先进,推进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市安委会将对2017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个人予以通报,现将开展2017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评比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比范围 

  各辖市区、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工业园区)中的干部、职工;市各有关部门、直属单位中的干部、职工。  

  二、评比条件 

  1、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爱岗敬业,事业心强,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各项活动,工作成绩突出; 

  2、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安全生产知识; 

  3、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创新工作措施,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或者在事故抢险救援活动中成绩突出; 

  4、模范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作风正派,廉洁勤政,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关要求 

  1、被评为省级安监系统先进个人的,不再参加市级先进个人的评选。 

  2、面向基层,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参加先进个人的评选。 

  3、各单位根据分配名额(附表1),填写审批表(附表2)并加盖公章,于2018年2月4日16时前将名单汇总至市安监局政策法规处(联系人:朱姝,联系电话:85082112,传真:85082100)。 

  附表: (1)先进名额分配表(2)先进个人审批表 

 镇江市安委办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