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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30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镇安监发〔201839

各辖市(区)安监局、镇江新区安监局、镇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苏安监规〔201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级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除“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不得委托的安全审查外,其他安全审查一律委托县级安监部门实施。

二、适用“实施细则”规定适当简化安全审查程序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建设单位可直接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但需在申请材料中增加安全条件审查报告。工程建设完成后,可按规定要求直接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三、根据省、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事项全链审批赋权的要求,镇江新区范围内属于省级审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镇江新区直报;属于市级审批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仍参照镇安监发[2012]196号文执行

四、对已设置行政审批局的辖市(区),依照当地政府审批权限划转的要求执行,当地安监局要加强与同级行政审批局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信息双向互通机制。

 

附件:《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安监规〔20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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