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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开展企业自用燃气设施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2-28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镇安办发〔2018〕11

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镇江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山东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6·5”爆炸着火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7〕19号)文件精神以及市政府常务会议有关要求,市安委办于2017年6月30日下发了《关于开展企业自用燃气设施专项整治的通知》(镇安办发〔2017〕53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企业自用燃气专项整治,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从后期督查情况来看,此类违规现象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依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为贯彻市领导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强企业自用燃气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充分认识到企业自用燃气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属地管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整治,彻底消除隐患 

  一是根据前期整治工作的情况,对已查明使用自用燃气设施的企业,督促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于3月底前完备相应手续,自主整改到位,对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二是对达不到安全使用要求的,由各地政府责令企业立即停止使用,督促企业于2018年4月中旬前拆除相关设施对拒不配合的企业,由各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执法组于4月底前予以强制拆除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企业相关责任。三是市各相关部门依据《关于开展企业自用燃气设施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应于3月上旬选择部分企业开展执法行动,邀请媒体进行专门报道,大力营造企业规范用气的社会氛围。四是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排查,确保不留盲点和死角,对发现的类似企业要依据职责分工进行通报并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各负其责,严格责任追究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以属地监管为主,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作为,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下一阶段的整改查处工作。因机构配置等原因各地行业主管部门不具备执法职能的,由其对应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市安委办将联合市委、市政府督查室于2018年5月份起对此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题督查,对未按照整治要求及时整治到位的企业从重进行行政处罚,并对所属的地区或部门进行通报。凡因专项整治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除依法依规对涉事企业进行严肃查处外,还将严格追究相关地区和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

  此通知及时转发至各相关部门和企业。

          

 

                        镇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