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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贸行业企业外包项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3-01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贸行业企业外包项目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工贸行业企业,以外包或外协的方式从事生产和设施设备安装、维修等项目作业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贸行业企业外包项目(以下简称外包项目)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或外协单位(以下统称承包单位)对其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承担外包项目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工贸行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外包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外包项目安全生产的激励和约束考核机制,提升其外包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 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项目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

  发包单位应加强对外包项目的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反“三违”、隐患排查治理和绩效考核奖惩制度。

    发包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提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强制性条文的要求,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第七条 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依法应具备的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不得将外包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单位。

    发包单位除审查承包单位的相应资质外,还应当审查承包单位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项目技术人员、主要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第八条 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

  (二)应执行的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制度;

  (三)安全设施设备和施工条件;

  (四)安全投入保障;

  (五)安全教育与培训;

  (六)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

  (七)事故应急救援;

  (八)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九)违约责任;

  (十)其它要求及责任等。

  第九条 发包单位是外包项目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承包单位提供保障作业安全所需的资金,明确安全投入项目和金额,并监督承包单位落实到位。

  发包单位应加强对承包项目安全投入的监督管理,保证将安全费用投入用于安全措施的落实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第十条 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

  外包项目有多个承包单位或外包项目作业过程中存在交叉作业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多个相关方的交叉作业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对安全风险较大的技改外包项目,发包单位应成立专门班子,由一名公司(厂)级领导专项负责,并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对外包项目作业过程中需要进入危险区域作业或存在危险作业的,发包单位应安排专人对作业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一条 发包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项目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作业前,发包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作业条件和环境,做好工程施工区域、运行设备、其它检修区域的隔离工作,设置逃生通道,悬挂警示标志。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项目的安全、技术书面交底,明示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明确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确定施工过程中的禁止和许可事项。技术交底须经双方签字确认,安全作业条件不达标、无安全技术措施和未进行安全交底的,严禁组织作业。

  在进入现场作业前,发包单位应针对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应急处理措施和进入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等方面对承包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做好培训记录,经考核合格的方可进入作业现场。

  第十二条 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包项目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定期对其承包单位的相关资质、安全管理、现场作业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发包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即查即改,及时公布查处情况。

  在作业安全得不到保证时,发包单位应及时对承包单位下达停工通知,并监督承包单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经双方验收合格方可复工。

  第十三条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编制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并将承包单位编制的外包项目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 发包单位在接到外包项目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外包项目发生事故的,其事故情况纳入发包单位的统计范围。

  第三章 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组织施工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承包单位有权拒绝发包单位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六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作业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包项目,不得转包其承接的外包项目。

  承包单位由于技术等方面特殊要求需要第三方合作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要征得发包单位同意,并进行合同约定。

  第十七条 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根据承接项目的规模和特点,依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按照发包单位要求,做好人员定编、定岗、定责工作,制定岗位工作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报发包单位备案。

  第十八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保证安全投入,不得将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承包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制定作业方案,并经发包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应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实现闭环管理。

  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进入危险区域作业或进行危险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发包单位的许可制度,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接受发包单位专人的现场监督,无作业许可或许可不在有效期内的,均不得进入危险区域作业或进行危险作业。

  第二十一条 进入现场作业前,承包单位应当对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确认。发现事故隐患后应立即报告发包单位,并拒绝进入现场进行作业。

  作业过程中,承包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 承包单位应当接受发包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与指导,并同时开展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应急处置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十三条 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发包单位应急管理要求,编制专项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四条 外包项目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承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报告。

  承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如实地向发包单位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外包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情况应当纳入事故发生地的统计范围。

  第二十六条 外包项目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二起以上一般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承包单位登记注册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将发包单位纳入当地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管理范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工贸行业企业,是指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

  (二)外包项目,是指发包单位与本单位以外的承包单位签订合同,由承包单位承接在发包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内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项目、作业活动或者技术服务项目;

  (三)发包单位,是指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项目、作业活动或者技术服务项目,发包给承包单位施工的企业;

  (四)承包单位,是指承接发包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项目、作业活动或者技术服务项目的单位;

  (五)危险区域,是指存在易燃易爆物质、有毒有害气体、高温高压及蒸汽、粉尘涉爆等危险场所;

  (六)危险作业,是指进行动火、临时用电、进入有限空间、吊装、盲板抽堵、动土、断路、高处等作业。

  第二十八条 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安装等外包项目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